凭什么规定餐饮费不能抵扣进项税
关于餐费又有新的疑问,凭什么规定餐饮费不能抵扣进项税?
1、公司约了客户王经理吃饭,这个餐费能不能抵扣啊?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餐饮服务适用6%的税率,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交际应酬的餐费、娱乐不能抵扣,如果招待个人住宿的话,所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同样无法抵扣。
解析:关于购进的餐饮服务不得抵扣在36号文中是很明确的。为什么有这个规定?这个主要是税务的一种管控手段,交际应酬消费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并且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也就是说税务局不知道你这个是个人消费的还是因公消费的,所以干脆规定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都不予抵扣税款。
其实在企业所得税中也有这种类似规定,也是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消费60%扣除并不得超过营业收入千分之五的原则来扣除。也就是这种无法界定接受劳务的是企业还是个人,所以折中处理。
招待客人不仅仅是餐饮,有时候还招待客人住宿,那么住宿费取得专票后其实实质也属于交际应酬的范畴,会计上记账处理为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部分不得进行抵扣。
2、公司员工下个月要去商务出差,机票,酒店,取得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取得的票据的进项税额是无法抵扣的。但如果驾驶公司自有车辆出差,就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行驶过程中花费的汽油费、停车费、通行费等,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票,其进项都可以抵扣。
营改增后,住宿服务适用6%税率,如果购入的住宿服务是用于员工因公出差,若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公司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解析: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自己驾车出差,并不是接受运输服务。
住宿服务和旅游服务并未列入不得抵扣范围,因为这两个行业属于公私消费参半行业,如果像招待费一样一刀切,对纳税人不公平,所以如果能确定是员工出差,可以抵扣。
3、端午的粽子,中秋的月饼,过年大礼包,这些为员工准备的福利,如果能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吗?
答:作为集体福利支出的东西全都是无法抵扣的。
解析:这里延伸一下,将购进的月饼粽子等送给客户,取得专票,是视同销售还是不得抵扣进项税方式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这种行为是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当然其进项税就可以抵扣。但是在执行口径上各地还有差异,有些地方操作是不视同销售,进项税不得抵扣,所以在还得了解当地的口径。
4、培训新员工的培训费,包含餐费和会议服务费,这些都可以抵扣吗?
答:会议费专票的税款是可以抵扣的。不过,注明了餐费的部分,得要另外开具,不能抵扣的。
解析:会议费中餐费一定要分开列示,餐饮费不能合并在会议费中一并开具,应分开开具增值税发票尤其是专票,因为餐费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