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单位油烟污染,到底哪个部门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明确了饮食业油烟排放的标准,并明确规定:“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标准》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综上所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由环保部门监督监测并监督实施,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具体实施部门则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并没有明确具体由哪个部门实施。
当前,许多地方人民政府也没有明确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市场监管部门作为餐饮业的行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容易简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把涉及餐饮业油烟污染的举报投诉临时指派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处理。笔者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多次按县政府 口头指示处理此类举报投诉。虽然 终都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但在处理过程中却出现了没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尴尬局面。甚至出现上级环保部门要求必须有罚款才能销号,涉事餐饮服务经营者也积极整改并同意接受罚款,却不知道由谁来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情况。
那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到底应该确定哪个部门来作为餐饮业油烟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呢?笔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应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2015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七条明确要求,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的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法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2016年8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颂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规定: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虽然《办法》只是明确了执法范围包括“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并未规定具体包括哪些行为,但餐饮业油烟污染显然俱备了上述四个要件,而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的具体范围,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餐饮业油烟污染有充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如果简单的以“管行业必须管环保”指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餐饮业油烟污染的执法主体,则明显缺乏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会陷入“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尴尬境地,承担法律上的风险。